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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China Oral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 2012-1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科技委)是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专业科学技术组织,英文名称:China Oral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缩写:COCIATC。
第二条 科技委由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和相关原材料、设备生产制造经营企业以及有关的科研、检测、标准化管理、出版社等单位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人员及特邀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科技委的宗旨:在协会指导和企业及有关单位的支持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全行业科技力量开展科学实验,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和标准法规制定等活动,推进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提升。
第四条 科技委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调研分析国内外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行业的科技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提出本行业具有前瞻性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方向、主要工作任务、规划设想和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第六条 负责本行业技术、管理等标准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七条 组织协调行业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开展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材料的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推动行业产、学、研的联系与协作,加速科研成果的生成和转化。
第九条 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经授权的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条 组织协调国内外口腔清洁护理用品法规、标准和技术交流合作,了解掌握行业最新发展动向和成果,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科技信息。
第十一条 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与口腔医学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
第十三条 组织完成政府及协会安排的科技任务。

第三章 委员
第十四条 科技委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全心全意为行业科技进步服务的思想;
(二)具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行业较高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学位,或在科研及相关管理方面有较突出的贡献;
(四)从事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及相关行业技术研究或管理、标准法规等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上。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科技委的程序:
(一)申请加入科技委的人员,首先由协会会员单位在科技委全体委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内向科技委秘书处提交推荐信和个人简历。
(二)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通报科技委全体委员;
(三)由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颁发证书,为期一届。
第十六条 每个会员单位只可推荐一名科技委委员。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经科技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科技委可设观察员,观察员人数不得超过科技委总人数的五分之一。观察员在科技委内不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他权利和义务同科技委委员。
第十八条 科技委委员(含观察员)若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离开原单位,即视为不再担任科技委委员。原单位如愿申请新的委员人选,应在三个月内向科技委秘书处提出,由科技委按程序审批通过;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本届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十九条 科技委委员1年内若连续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科技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科技委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
(三)对科技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科技委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科技委章程,执行科技委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科技委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参加科技委的会议和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和职权
第二十二条 科技委全体委员大会每届届期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报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科技委全体委员大会是科技委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通报委员变动情况;
(四)总结本届工作,制定下届工作方针,并对主要工作作出安排。
第二十四条 科技委全体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科技委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和贯彻落实本届内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技委主任办公会议视情召开,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参加,其任务是组织安排科技委相关工作;讨论委员、观察员变更事宜;研究决定行业内有争议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3-4名,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协会在职工作人员。主任由协会推荐,副主任、秘书长由主任提名,之后提交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热爱本职工作;
(五)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名誉主任可不受年龄限制),副主任和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九条 科技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须经科技委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科技委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和科技委工作会议,并参与协会科技领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协助和配合主任工作,执行主任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科技委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定期向主任或主任办公会汇报工作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科技委活动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活动所需做出预算,向协会申请,经协会核准支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科技委章程的修改须经科技委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 12日第三届科技委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于2012 年10 月12 日经协会审议同意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科技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