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意见建议格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王卓玥、陈秋韵
电话:(010)84665782、66556427
传真:(010)84634063、66556428
邮箱:mee.permit@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生态环境部
编码:100035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条 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适用对象】
第四条【基本定位】
第五条【基本原则】
第六条【分类管理】
第七条【管理权限】
第八条【管理平台】
第九条【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发
第十条【申请对象】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时限】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受理】
第十六条【统一编码】
第十七条【不予核发条件】
第十八条【审查时间】
第十九条【许可证内容】
第二十条【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
第二十二条【许可事项】
第二十三条【许可排放浓度确定】
第二十四条【许可排放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排污交易】
第二十六条【环境管理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期限】
第三章 按证排污
第二十八条【持证排污】
第二十九条【排放口设置】
第三十条【排放污染物种类】
第三十一条【防治无组织排放】
第三十二条【自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