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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China Oral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关于牙膏产品功效宣称的说明(暂行)

  • 2019-10-30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国家相关标准法规,对牙膏产品的功效宣称说明如下:

一、牙膏产品功效宣称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宣称内容应真实、合法,并以健康的形式表达,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11月1日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的GB/T8372-2017标准中对牙膏的基本功能定义为:清洁口腔、减轻牙渍、减少软垢、洁白牙齿、减少牙菌斑、清新口气、清爽口感、维护牙齿和牙周组织(含牙龈)健康、保持口腔健康。牙膏产品宣称上述基本功能应视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7月9日发布、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QB/T2966-2014中对功效型牙膏的定义为:添加功效成分,除具有牙膏的基本功能之外兼有辅助预防或减轻某些口腔问题、促进口腔健康的牙膏。功效型牙膏的功效主要包括:防龋、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有关问题、除渍美白、抗牙结石、减轻口臭以及完成针对改善口腔问题功效作用验证的其他功效。执行QB/T2966-2014标准的牙膏在宣称牙膏基本功能的同时,也可根据所添加的功效成分分别或综合宣称上述功效。

宣称防龋、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有关问题、除渍增白、抗牙结石、减轻口臭等功效的牙膏须按《功效型牙膏》(QB/T 2966-2014)标准和原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的标准《牙膏功效评价》(WST 326-2010)规定进行相关实验验证,宣称功效应与实验验证报告相一致。企业必要时应向相关部门提供实验验证报告作为功效宣称的依据。

除《功效型牙膏》(QB/T 2966-2014)标准中规定的7项功效外,“完成针对改善口腔问题功效作用验证的其他功效”牙膏,应有经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牙膏分标委会认可的实验验证方法标准,功效确定应依据《牙膏功效评价》(WST 326-2010)总则要求和方法标准进行验证,并征求行业专家组的意见。